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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应成为中伤契约精神的新高地

2016-11-02 11:09:07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李川川

列车行进途中,乘客张某突然起身用安全锤砸碎车窗,纵身跃出窗外,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张某以兰州铁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10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张某诉求。(10月31日《兰州日报》)

《吕氏春秋·自知》中有一则成语叫做掩耳盗铃,常用于形容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而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中,也时常会出现类似掩耳盗铃的现象,做起了为谋私人利益的“碰瓷”生意,大结局不仅如同央视普法剧一样如出一辙,而且还落到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难怪“吃西瓜群众”调侃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为一己私利已然是畸形的开端,“碰瓷”必然导致畸形的结局。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场民告铁路的维权官司,按照一般逻辑思维来讲,铁路虽然历经了改制成企,但是毕竟“树大根粗”,旅客告铁路,旅客相比之下是弱势一方,势必会受到社会的同情和关注,法律的天平也会向弱势群体倾斜。但是这场民告铁路的官司,不但被政府职能部门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诉讼需求,而且还被社会民众以不齿,为何会落到个如此窘地?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贸合作关系,都需要有稳定的市场秩序来保驾护航。而作为当事人的旅客和铁路部门双方,在履行铁路出行运输合同的时候,都要切实履行各自身上的义务来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铁路部门要确保列车运行秩序平稳,旅客出行要守得住文明,这是服务大局的底线。然乘客张某用安全锤砸破车窗,置广大旅客乘车安全于不顾,进而跳下运行的列车,已然是在上演自作孽不可恕的节奏,此行径挑战着社会公共运输安全的底线。

暂且不对该跳车旅客追究法律责任,单这一“跳”背后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基于满足社会经济民生的需求,铁路先后共经历了六次大提速,高速度和不间断的列车饱和运行,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中断行车,那造成铁路大面积的晚点和趴窝,衔接铁路的航空、公路、水运等部门亦会受到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而威胁到社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跳”,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上“碰瓷”的行为令人不齿,也为社会公众出行的民众敲响了警钟,上了一堂普法课。作为社会最基础的交通运输工具铁路部门没有执法权,在履行和维护列车运行秩序面前存在短板,笔者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公安、法院更甚至是国家旅游局,构建相关职能机制,以法律为基准,严惩中伤社会公众运输秩序“碰瓷”行为,让文明成为社会公众秩序所共同遵守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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