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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绝非“无理取闹”者的“武器”

2016-11-01 22:14:56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小海

列车在行进途中,乘客张某突然起身用列车墙壁上的安全锤砸碎车窗,纵身跃出窗外,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张某以兰州铁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10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张某诉求。(每日甘肃网10月31日)

如今的社会,“杨白劳”比“黄世仁”牛多了!旅客在列车工作人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莫明其妙地把列车的窗户砸碎,擅自跳下车,不但不要赔偿铁路的损失,反而成了原告。

此案件法庭辩论的焦点是:兰州铁路局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我们不防分析一下案情。首先,兰州铁路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列车运行平稳,铁路尽到了安全运输义务;再者,张某突然用安全锤仅用2秒钟就砸碎了车窗并跳下列车致自身受伤,是自身故意造成的,铁路方并没有任何过失过错。

无论从哪方面分析,这名旅客的诉讼理由都很难成立。难道车窗上配备安全锤也错了?如果非要找个理由来定铁路的责任,那只可能是:“列车员没有在2秒种之内赶到张某的面前,阻止他的砸窗或是跳车行为”。但是,如果法官真这么判案,那真是要贻笑大方了。

对于案件本身,法庭已经做出宣判,无需深究。令人好奇的是,在明显会败诉的事实前提下,该旅客是抱着何种心态去的法院?

笔者从非专业的角度大胆揣测了一下这名旅客的心理。

一是可能知识结构有欠缺或思维逻辑不同于常人,对错误的思维方式不自知。但这种可能性很小,即使张某意识不到没有胜诉的可能,他的家人和朋友总有明白人吧?二是为了出名。这种可能性也不大。三是以小博大的心理。笔者在网上找了个诉讼费计算器大概算了一下,5万元的标的额,大概只需要几百元的诉讼费。即使输了官司,也只是几百元的事,羸了自然不用说。这种可能性最大。

排开第一种不说,如果张某是抱着第二或第三种心理,那么这种毫无正当理由的诉讼,纯属“无理取闹”。对于这类“无理取闹”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可谓大快人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大,法律法规也日趋健全和人性化,对于弱势群体的某些“不合理”诉求往往持有一种包容的态度。而法律的这种包容,也很容易被部分人误读,所以一些类似于张某这样不合理的诉求频频出现。

然而,法律绝不可能成为“无理取闹”者的“武器”。

法律理应保护弱者,这点没错,作为一名普通的旅客,属于弱势群体,的确应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可能支持弱者的不合理诉求,要知道法律在保护弱者的同时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因为弱者不见得有理,强者也不一定无理,所以遇到不合理的诉求,哪怕诉求者是弱势群体,法律也只会站在正义的这边。(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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