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摔伤谁之责?百姓维权与铁路责任该如何界定?
2月11日晚凌晨12点10分,乘客李先生从合肥搭乘火车回到阜阳,当从地下通道下楼梯时由于楼梯顶部没有照明设施滑倒摔伤,造成右腿脚踝骨折、胫骨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网易阜阳新闻频道2月28日)
火车站意外滑倒摔伤,相信这样的事情早已不是个例。2012年7月,就曾发生一起旅客跟随旅行社前往某地旅游,在火车站检票后上动车时,不慎跌倒致伤的案例,而在2015年似的事情也有发生,12月21日,夏女士乘坐重庆轨道公司轻轨换乘时意外摔倒,躺在地面不能动弹,事后状告轨道公司被驳回上诉。
火车站内旅客滑倒摔伤,这样的事情究竟算旅客自己倒霉还是算铁路的责任,其实我们很难界定。而旅客因摔伤而走上维权的道路其实我们也可以理解,毕竟是在火车站内摔伤了,到医院花了钱,看了病,这冤枉钱不能白话,照着这种想法,旅客维权状告或是投诉铁路也无可厚非,然而,这样的事情归根结底算是谁的责任,这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对比此次事件,乘客李先生认为,楼梯口顶部没有照明设施是导致其摔倒的根本原因,在笔者看来,意外往往就在不经意之间。我们知道夜里12点,人们会发生视觉疲劳,在人困疲乏的情况下通过地下通道,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滑倒摔伤的情况,;并且,并不是所有地区的铁路设施都能弄得这么齐全的,在笔者的家乡,就属于落后发展区,晚上乘车经过通过地下通道,灯光便没有那么明亮,通道也略显拥挤,所以乘客们都是小心翼翼的经过通道。李先生意外滑倒,便以灯光不亮,没有提示为由草率的将问题抛向铁路,显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铁路的赔偿。
我们都知道,乘坐火车买的火车票是不包含保险的,但铁路部门在运输职责范围内会对旅客进行相应的保护,究竟哪些算是铁路单位的责任,下面已有明确规定。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 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 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 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 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 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 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乘客李先生认为车站设备不好,缺乏引导标志是导致其摔伤的原因,总体来说是有些打擦边球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铁路部门在对待这件事情上采取不理睬,工作忙为由拒绝旅客,便显得有些人情冷漠,毕竟旅客的点点滴滴关乎到铁路的声誉,往往小事情上缺少关注便会成为大问题。 笔者以为,在维护旅客安全方面,铁路部门应当更积极主动一些,多多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这样更能取得民心。并且,对于意外情况,铁路部门是否考虑能将保险纳入其中,让旅客购买车票时候自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这样的话对于意外是否会有更多的保障呢?
我们不妨换个角度考虑,假如这种乘客是在汽车站,是在飞机场发生意外摔伤,旅客又是否会责怪汽车站、航空公司?毕竟假如铁路部门一遇到这样的事情就给予赔偿,那么这样的事情会不会一发不可收拾,若是遇到像马路上假摔的老奶奶、老爷爷,故意在火车站摔上一跤,变真摔为假摔,这样对于铁路部门的监管力度又何其巨大。
旅客维权和铁路责任其实是双难得界定,具体看哪方有过错,其实还是需要更多的事实证据和科学法律依据,但作为铁路部门来说,更应当关注民生和铁路的声誉。扬正气,促和谐,弘扬正能量,保障旅客的安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铁路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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