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新闻 > 铁路评论

刘金福“代购”车票获刑 到底冤不冤

2019-12-04 18:17:16来源:用户投稿作者:罗军

日前,刘金福被判倒卖车票罪获刑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二审正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对于该案网上热议较多,其辩护人认为刘金福无罪且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刘金福代购加价行为属收取佣金属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那么该案当事人到底该不该获刑?冤不冤?且听笔者从披露的案件事实、法理、社会效应进行浅谈。

通过披露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到从2017年7月以来,刘金福以1500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进行抢票,用手机向外打广告和接单并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金福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案件事实告诉我们其以获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通过抢票获利。

从法理、法律适用方面来看,网络上有人提出刑法倒卖车票罪不适应于该案,法条没有明文规定加价代购车票为犯罪,所以不应受刑事处罚,只能是民事行为,首先社会在发展社会现象、形态各异,刑法条文不可能把每一种具体行为形态包罗万象,我们可以根据法条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字面应有的含义理解,为了个案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理解适法,法官判案时也会根据刑法条文、立法、司法解释进行审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旅客列车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的且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以倒卖车票论处,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界点还在于一个度的问题。先不谈刘某没有取得合法代理购票资质、利用多账户和抢票软件在12306进行非正常抢票的行为,如果代为抢票的刘某加价获利总额不超过2000元、票面值没有达到5000元,那可以辩解说是无权代理,充其量可能是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绝对够不上获刑。身边的司法案例已经有了,即便是正规有权代理购买火车票的代售点加价代购车票每张超过5元都是违规被查处,如果获利超2000,同样被判了刑,更何况本案刘某无权代理、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利额度之高到了刑法调整的度了!再比如大家熟悉的民间借贷,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出借人未经批准向不特定人经常性放贷,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这就涉嫌违反刑法规定要获刑的,难道可以辩解这个两厢情愿的民事行为没有法益侵害,不能判刑?该案的法益侵害实质侵害了国家对铁路车票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通过正常手段在平台购票人民群众购票的公平性。无数个个账户同时利用软件抢票更影响了12306的正常运转。所以笔者认为该案有法可依,且没有超过罪刑相适的刑期。

从社会效应来看,刑法的功能之一就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现今网络越来越发达,电子支付越来越盛行,如果不及时制止放纵刘某收取50~200元每张票的行为,今后可能会出现张某、张某、李某等收取50~更高价每张票的行为,获利金额很大的事件发生,同时无数个账户各类抢票软件不停的在12306上刷势必会影响其他采用正常方法购票的人民群众。

浅谈至此,刘金福“代购”车票获刑案到底冤不冤我想大家已经心里有数了!(罗军)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