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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做铁路器材的“伸手党”

2018-05-31 09:06:32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尹晖

近日,成都一男子偷铁路电缆当废品卖获利625元,造成一列车人晚点69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我们常见的铁路设备大多是位于露天状态,属于无人看守状态。面对这些铁路器材,一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欲将其当做废铜废铁卖掉。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也对我国铁路运输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为铁路运输是一个车机供电辆多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个庞大联动机,每一个器材对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都有着重要作用,任何行车设备出现问题都会危及到行车安全。

然而近年来,由于沿线铁路器材被盗危及行车安全或造成的列车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在抨击偷盗者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应该认真思考,为何此类问题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原因有二。首先,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许多偷盗铁路器材的违法者为了一时的私利而冒险,却没有想到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同时,对于那些明知器材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却依然进行收购的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其次,部分民众责任心不强,许多违法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将犯罪的双手伸向了铁路器材这类国家公共财产,完全置他人安全不管不顾,要知道一个铁路器材看似毫不起眼,但是正是因为这一个个小小的器材,才能加固铁路运输的安全,失去了它会打乱铁路正常运行秩序,会影响旅客的正常出行,甚至会危及铁路上每一个人的安全。

要保护铁路设备,保证正常的运输秩序,一方面当地政府应该加强铁路安全警示教育,对周边种植业及影响铁路行车设备的各种因素进行期排查,对涉及危害铁路设备以及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教育。另一方面,铁路部门要也要加强和地区有关政府单位的合作,不能一家唱独角戏,利用政府监管,把威胁行车安全的系数降到最低,为铁路运输营造良好的环境

我们也奉劝某些人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致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与国家法律于不顾,成为盗窃铁路器材的“伸手党”,因为这样的后果很严重。(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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