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抢票软件变成“网络黄牛”
编者按 每当节假日来临,“抢票”总会成为热议话题。很多人为了抢到一张火车票,不停地刷手机、打电话,有时却难以如愿。五花八门的抢票软件似乎可助一臂之力,但也容易带来花费过高、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端午节即将来临,如何买到一张回家的票?治理抢票软件、净化售票秩序是当务之急。
随着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当前铁路客票供需关系的紧张局面有所缓解,极大压缩了倒票空间。为了让旅客有更好的购票体验,12306互联网售票已成为铁路客票销售主渠道。不过,在春运、暑运等出行客流集中时点,个别车次“一票难求”问题仍未完全解决。一些以技术创新为噱头的抢票软件和网站推出抢票服务,在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给售票秩序造成困扰,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
抢票软件的原理及所带来的问题
正常的互联网购票是旅客向12306网站发送购买申请指令,完成购票任务。而抢票软件的技术原理主要在于通过技术来缩短发送购票申请间隔时间和增加访问频次,不断访问12306网站服务器进行排队,并实现验证码的自动破译、登录并利用事先输入信息来完成购票。
与人工利用网络购票相比,使用抢票软件抢票效率高、更为便捷,但是这种行为也给铁路客票销售秩序以及旅客合法权益带来一定危害:首先,抢票软件加快了在12306网站登录、点击频率,增加了售票网站的负担,可能干扰售票系统正常功能。其次,抢票软件容易人为造成票源紧张,侵害其他正常购票旅客的公平交易权,有违机会平等。同时,网络售票漏洞容易被利用,滋生倒卖车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铁路售票管理秩序。再次,由于铁路客票是实名制购买,利用抢票软件也需输入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会给购票者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最后,抢票软件大多以服务费、加速费等名目提供有偿服务,甚至部分还捆绑搭售保险项目等,增加了旅客的购票负担。
抢票软件的法律定性
抢票软件的出现确实方便了部分旅客购票,但是这一技术却给铁路客票销售带来了较大困扰。虽然12306网站对抢票软件也采取了一些技术防范措施,但是对抢票软件往往疲于应对、防不胜防。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抢票软件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是否需要进行监管也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利用抢票软件购票类似于“代购”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且抢票软件改善了旅客购票体验,不应过多监管。旅客自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录入抢票软件或网站,委托他们代为购买火车票,这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且抢票软件由于付出了一定的技术和服务成本,基于经济利益当然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因而,使用抢票软件出于旅客意思自治,属于私法领域,不应动用公权力进行监管。
诚然,利用公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干涉应当保持谦抑,尤其是对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新问题应当谨慎。同时,由于抢票软件的使用有别于以往囤积车票进而高价转售的倒卖行为,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并未对“倒卖”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如果将利用抢票软件(牟利)的行为一律视为倒卖车票行为,客观上并不妥当。但是,一些抢票软件和网站利用监管缺位的现状,打法律的“擦边球”,确实给铁路客票销售秩序带来较大冲击。
笔者以为,抢票软件的运行主要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并不妨碍对此类行为予以限制和监管。这是因为我国铁路客票的定价并非完全由市场决定,其除了具有民法上运输合同的性质外,还具有一定的公共福利属性。国家对铁路客票实行专营专卖,就是要保障公民平等享有铁路客票这一公共福利,而抢票软件实际上剥夺了未购买抢票软件有偿服务的公众平等购票的权利。一旦抢票软件代购车票的行为扰乱铁路客票管理秩序且金额较大,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可以对这一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铁路客票实名制管理仍有可以完善的空间,(抢票软件运营方)在验证不严的情况下转卖客票给其他旅客,达到倒卖的目的。实践中,一些抢票软件已被利用作为囤票倒卖的工具。此外,目前的抢票软件或网站绝大多数是以直接收取费用或搭售产品的方式提供有偿服务,实际上超出了铁路客票服务费加价的范围。
加强抢票软件综合治理
抢票软件出现的根源在于铁路客运服务的供需失衡,而这一局面的改观需要一个长期过程。短期来看,抢票软件给铁路客票管理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容易侵害购票者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应当对“倒卖车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倒卖”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在技术的合理使用与恶意滥用之间做出平衡,强化对利用抢票软件倒卖车票行为的监管。
其次,应当加强对抢票软件的技术防范。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售票系统,提升客票销售系统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利用技术手段对抢票软件进行屏蔽,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抢票软件所带来的危害。
再次,铁路部门应当协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抢票软件进行综合监管。涉及领域较多、问题复杂,是抢票软件缺乏监管的重要原因。对于利用抢票软件囤票高价出售的应当认定为倒卖车票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抢票软件采用搭售方式来提供有偿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不明确服务标准和价格,或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由工商、价格等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综合治理。
刊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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