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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定制”的火车票,法律来“买单”

2017-08-16 14:59:1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宋宽飞

量身打造,与众不同,现在私人定制越来越火了,但烟台的一位男子却因为“私人定制”把自己送进了派出所。近日,烟台民警在一个制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现场查获打印机、电脑、空白假火车票、成品火车票、假汽车票、假印章。(8月15《齐鲁网》)

类似的案例并不是首次出现,就在今年年初,安徽警方破获了近3年来最大制售假票案,在2013年海南有600余名大学生被骗买假火车票。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读者不禁就要问了,为何类似的会屡禁不止呢?是在外游子的归途心切、是大学生的无知、亦或是购买者的侥幸心理。

据悉,此起案件的“客户”购买车票的目的多是当做发票报销之用,兴许游子回家心切,学生入世不深也还可以理解,但如此的财迷心窍的做法,就不能原谅了。根据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最高可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利欲熏心,而是已经触及到刑法,希望这些私人定制的老板和他们的“客户”能长点心,且不可拿自己的自由和生活开玩笑。

制“假”贩“假”可以实现私人定制,我们的铁路部门和法律部门为何不能“私人定制”,首先作为我们制票售票、服务民生的铁路部门,何不在售票窗口处增加一项问询,如果乘客的这张车票需要报销的话,在车票上加注报销的防伪标示,通过这些防伪标示或二维码,在保证个人信息不泄露的情况下来实现车票的真伪查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部门,对于类似火车票的制“假”售“假”以及买“假”的情况,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者,除了进行必要的处罚甚至入刑外,还要建立起“老赖”花名册,必要时可在公开场合予以滚动播放,并限制其日常出行、消费的范围,最大限度地给失信被执行人以威慑。

当然,作为一家单位的财务部门和政府的审计部门,也有不可逃避的连带责任,在接到报销用的车票时,应多一份留意,多一分细心。在社会日益变迁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执法方式和审查方式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应该逐步的实现与时俱进的改变。这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审计部门的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制“票”贩“票”的违法产业链的行成,也不是一朝促就,遏制这样的违法行为也就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是一家之力即可改之。法律的空子要及时补上,铁路部门的技术要不断加强,执法的力度也不能松懈,打出一套让违法者、知法犯法者无处遁形的组合拳,与我们的法治社会逐步接轨,进而实现我们社会安定祥和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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