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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炸弹”缘何一发接一发?

2016-01-07 17:29:2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贾婉璐

山东航空一架执行海口飞往济南的航班上一乘客谎称有炸弹致飞机备降广州。该航班经过安全检查后,未发现爆炸物,当事旅客已由机场警方带走调查。(新京报 1月7日)

据记者最新报道,该名乘客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期,因谎称航班有“炸弹”逼停飞机的新闻已“屡见不鲜”,虽然所谓“炸弹”不过是“逗你玩”,但各大机尝航空公司却被折腾得天翻地覆。据了解,一旦收到威胁恐吓信息,航空公司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已经起飞的飞机必须找距离近的机场备降,空管部门还要紧急调整其他航班的飞行路线,众多旅客的出行都将受到影响。而民航、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一场闹剧,带来的直接、间接损失难以估量。重者甚至威胁航班的安全,危及乘客的生命。如此“闹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严重暴露了公民法律意识匮乏和道德的缺失。

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4年,所处的罚金在1000至2000元间。而多数只是在机场编造散布恐怖信息,没有造成飞机返航等严重后果的案例,行为人则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笔者认为,飞机、火车等作为人们常用的交通工具,安全是重中之重,不允许有人蓄意制造社会恐慌。航空“炸弹”、“火车站有炸药”、“铁路桥梁被炸断”等多条恐怖信息频频发布,说明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应效仿新加坡法律,严管严罚,让欲犯罪者“人人畏之”。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法律的真正作用并不在于它的事后处罚,而是它的事前阻吓。再严厉的法律,若不清楚、不透明、不为人知,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应全面做到全国人民从上至下,从农村到城市都清楚对犯罪行为的重罚是什么。另外,铁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应不断深化和落实持续安全理念,进一步完善规章标准,健全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改进安全监管手段,让恐吓“炸弹”止于“智者”。(贾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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