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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需依法 法外尚存情

2015-01-31 10:23:4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童华杰

记者30日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华网 1月30日)

众所周知,香港有着世界最完善的法制体系,香港人普遍懂法也懂维权自我保护,但同时,香港也是世界有名的“投诉之都” 时至今日,香港人的投诉文化已渗入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且变得事事以自身权益出发,个人受到“怨屈”或“看不过眼”,事无大小先投诉再说,要找“代罪羔羊”,部分投诉人只是为怄气,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心态,对社会无益。香港的法制精神当然值得大陆学习,公民通过维权的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也非常值得提倡。但是,维权需依法、法外尚存情,投诉应当人情与理性兼备,是非不分依照主观意识的投诉只会助长歪风,无利于社会和谐。

让我们再来回顾这起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首先,笔者以为消保委为消费者维权应依法行事:“旅客丢失车票需另行购买”是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的规定,上海铁路局方面也一直按此规程执行,然在一篇北京晚报的报道中“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表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内部规范性文件,在铁道部合并到运输部门以后,只能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并没有法律依据。”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据笔者所了解,《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因此可以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根正苗红”完全具备法律效应,上海铁路局是依法办事,不应被投诉。

其次,法外尚且存情,包容理性方能和谐:中国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表示,1997年出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时纸质车票是铁路乘车惟一凭证,而实名制的实施已将该规程淘汰。对此,笔者以为,中国主张依法治国,“法律”的地位是神圣的、是严肃的、是严谨的,一项法规的推出和改动需要时间来深思熟虑、需要各部门实践试行的,该律师表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已经过时,不适应实名制时代”的观点,在理却不在情,理论上虽然无可厚非,但却过于“理想主义”不符合当前铁路运营实际情况,毕竟铁路部门推出实名制的购票制度都是需要多年的沉淀和技术的支持,后续规章制度的跟进自然也需要时间的磨合,正如笔者之前所言投诉应当人情与理想兼备,除了讲法律规章还应讲情理,消费者不妨多些理解、多些耐心、多些期待,毕竟即便是铁路部门,任何规章制度的出台都必须经历时间和实践,方能确保能够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文/童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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