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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身的“老赖”透视出一个怎样的社会现象

2015-07-22 10:02:3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王景合

据7月21日海外网消息,最高法21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从22日起实行。决定增加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包括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不允许“老赖”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是对“老赖”限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这种限制所形成的震慑远远大于限制其乘坐高铁的本身,因此,值得称快。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老赖”。百度得知,“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可以看出,“老赖”有主观故意和客观不执行行为,通俗的说就是不讲诚信的一种无赖赖皮(指不履行诺言)之人,因此,限制“老赖”的消费实则是社会崇尚公平正义和推崇文明诚信的无奈之举。

既然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老赖”,那么我们就要自觉摒弃失信行为,逐渐加强对诚信认知和累积道德的力量,只有道德聚集到一定程度,“老赖”自然会越来越少。然而,愿望和现实的差距,时常让我们很无奈,社会一些繁纷复杂的事情让人很头疼,特别是在一些纠纷形成后,各种条件原因的交织,不仅是剪不断理还乱,而且是盘根错节,错综相连,使人难以分清孰对孰错,结果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又形成了“老赖”。

“老赖”的存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也许是法律存在缺陷,而设计法律者,又不可能站在透知万物的基础上,去设计以前没有发生,而现在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依据现有的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来匡正一些人的行为,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是这样,那又何来社会公平正义。而这其中,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又给“老赖”以藏身之地,因此,制定限制“老赖”的制度,不仅仅是法院的责任,也是对我们个人社会责任的一次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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