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新闻 > 铁路资讯

广州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2019-11-03 07:49:59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铁路乘客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0月29日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对备受关注的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女职工哺乳权益保护等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在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商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其中,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运输场所,新建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

条例还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周 颖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