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大家对于众多种类的逃票也是司空见惯了,许多国人对于逃票甚至可以说得上有不少的“经验”之谈,以至于在网络上有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逃票攻略,例如旅游景点如何逃票,汽车、地铁、火车该如何避开工作人员的检查,尤其是近一两年不断增开的动车、高铁,使得有这种不良行为的人更加猖獗,似有一种要将“蹭”字进行到底的态势!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姜曦晖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建议将铁路逃票行为不仅要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铁路逃票行为在个人银行贷款、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的联动制约机制,而且还要从法律方面明确逃票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为有效扼制逃票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务必让逃票者知道其严重性,为其筑起一道不能突破,也不敢突破的藩篱。
建议固然是好的,但要想真正显现其成效,必须有国家强而有力的政策、法律给予支持。一个诚信社会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银行、政府等机构、组织,国家在对逃票行为建立道德档案的同时,公众呼唤已久的政府资产档案、银行信用档案却付之阙如。而且中国目前在个人信用诚信方面没有专项法律,仅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里的对诚实信用零散规定来建立个人诚信系统无异是痴人说梦。而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档案管理法律体系,其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45项法律,它们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共享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鼓励诚实守信,对违反信用者也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条款,同时也注意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正当权益。
还贷、信用卡还款等经济行为是个人信用档案的核心内容,这些经济行为发生在个人与银行等金融部门之间。为公平公正的记录个人经济信息,银行本应避嫌。而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管理的“个人征信系统”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征信数据库。而日本银行协会则建立了第三方的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记录信息,美国信用档案的记录也主要由商业性服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
除了还贷、信用卡还款等核心内容,个人社会信誉也是个人信用档案不可缺少部分。中国在征信标准判定上具有倾向性,选择性执法,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例,录入的社会信誉皆是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信息,这些机构在社会处于强势地位。而在英国,恶意拖欠房东的房租都会被记录进个人信用档案里。
在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是被“隐蔽”录入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以至于只有在主动查询的情况下,方才获悉自己有信用污点,更不存在异议处理机制。而美国《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当事人拥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
信息登记完了,如何对信用评估?在中国,信息登记机构极少,记录能力有限,更不曾信息共享,所登记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根本不足以用来评估个人信用。美国数以累计的登记单位和信息共享机制,可得出从测评者出生起所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的 FICO 信用分久经考验,信用评估单位——三大信用局均使用该评估方法,从而保证了个人信用情况评估的准确性。
制度是约束行为的标尺,笔者认为目前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人们自觉规避逃票陋相,倒不失为一个进步之举——尽管当下个人诚信系统还比较简陋,相关法规也没有完善,但有些举措可以做起来再说,至少可以促进原本重视信用的人继续保持信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被逃票大军带坏,也让他们的行为给其他人群作一个示范,姜代表这一提案虽是无奈之举,但笔者认为,应该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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