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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盲犬不能乘车”还需正确理解

2015-03-15 12:51:1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刘德龙

 昨天,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近期铁路部门将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办法,满足残障旅客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需求。(3月15日 京华时报)

  无风不起浪,先前,新民网报道了黄鸣和她的导盲犬“江权”遭遇不能一起乘火车的尴尬,消息一出,瞬间成为了舆论焦点,再一次把铁路推到风口浪尖上。

  出行不带导盲犬对盲人朋友来说确实会带来一些不便,为什么铁路制定了如此“不合理”的规定呢?主要是因为铁路运输与民航等其他公共场所相比较具有运输距离远、旅途时间长、乘车人数多、旅客相对集中和车内空气不流通等特点,长时间在一个空气流通不畅的环境下很容易发生动物狂躁和细菌扩散影响旅客的健康,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铁路制定相关运输管理规程也是合理的。

 事实上不能够带宠物上车的不止是铁路,许多商场、超市、公交车都不能够带导盲犬上车。虽然,社会上提倡导盲犬可以携带上车,但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这一行为,这也给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些城市曾出台过条文支持导盲犬上公交车,可是,依然有不少司机表示拒绝,理由很简单:害怕犬类伤人。虽然导盲犬很听话,但由于车厢闷热拥挤等原因,不可避免的犬类会出现不确定因素,若没有做足安全防护措施,那么难保不会出现伤人的情况。

 回到事情的本身,铁路部门给予的回应是:“对盲人旅客提供上下车接送服务,动物可托运”。也就是说,这是由于多重因素被媒体误读甚至是放大,造成了这起事件的终极责任归咎于铁路。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当时的《残疾人保障法》没有“盲人携带导盲犬”之规定。后于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盲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内容是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于1997年实施的。根据法不追溯原则,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效力应该不及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更何况,第五十八条的下半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则是解决与其他法律“打架”的问题了。铁路执行的规程为原铁道部制定,代表国务院机关部门,当属“国家有关规定”。因此,铁路拒绝导盲犬上车的做法是有法可依,合乎法律规定的。

  其实,铁路部门对残疾人并不是“冷血无情”,铁路部门专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开通进站上车绿色通道,提供了诸多便利温馨服务。比如专为残疾旅客设置专用座席,若拨打铁路12306服务热线预约后,铁路部门还可为其提供进站、乘车、出站等“一条龙”服务, 可见铁路对残疾人还是极好的。 最后,盲人旅客确需将导盲犬带往异地的,可在车站办理托运手续,车站将导盲犬与旅客分离为其进行托运。也就是说,在上车前后有导盲犬为主人服务,而在辛苦的旅程中,则有铁路工作人员为盲人旅客服务,因此铁路规定导盲犬禁止上车和为盲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其实并不矛盾。

  所以,导盲犬目前不能乘车这样的尴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正确理解和尊重。同时,也希望盲人朋友们,在新的相关措施办法没有出台前,自觉遵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刘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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