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欣)为规范和加强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历史文物安全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总公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路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铁路文物的范畴和种类。铁路文物是指自中国铁路肇建以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铁路重大历史事件、重要社会活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铁路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含馆藏文物)两大类。
《办法》对铁路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及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国家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使铁路文物保护与铁路改革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办法》指出,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职工都有保护铁路文物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保护铁路文物的职责。总公司各级宣传部门是本单位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总公司各级计统、建设、运输、经营开发、房建、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结合履行部门职责,做好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铁路各单位对管内铁路文物的保护负有主体责任。铁路文物的产权单位对铁路文物负有管理责任。铁路文物的使用单位对铁路文物负有日常管理责任。铁路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铁路文物调查研究工作,建立铁路文物征集、保护措施,利用铁路文物开展爱国爱路教育,切实发挥在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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