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省消保委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对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天,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立案监督的报告。 (2月1日浙江日报消息)

舆论为这次浙江省消保委起诉铁路贴上了“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标签,一时间网友们纷纷在消保委身后站队,吐槽我铁路,指责法院。

消保委认为:火车票实名制后,通过身份证完全可以查询到乘客的购票信息,因此乘客检票上车后再丢失车票就不应再补票。这样的想法很容易引发网友的共鸣,特别是极少数真正上车后丢失车票的人;只是在这些真正丢失车票的极少数人背后,总是存在着那么一些黄牛和逃票者,他们会想尽办法通过逃票来谋取利益,实名制车票要求“票、证、人”一致正是为了防止这些人钻空子。假设一个乘客检票上车后把车票给了另外一个无票者,而谎称丢了车票,这时铁路部门如果允许乘客仅凭身份证出站,而另一无票者也可拿着车票出站,这时铁路部门的利益又该如何来维护呢?旅客的利益需要维护,但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也不应该漠视。

此次法院对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不予立案,应该说是经过严谨的审查后一个很正常的司法裁定,而非有些网友所认为的那样:铁路运输法院必定是袒护铁路的。其实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之间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这就像军事、海事、森林法院一样,只是法院的一种类别而已。

其实铁路部门“挂失补”的相关规定本身并不会影响旅客的任何利益,而消保委的起诉认为所有购票的乘客都有可能上车后丢失车票,因此都有可能利益受损。这里消保委似乎在偷换概念:给上车后丢失车票旅客带来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旅客自身丢失车票”这一行为,而非铁路部门的规定。消保委却将旅客自身的过失转嫁于铁路部门的规定,这不合理;此外,消保委“公益诉讼”的理由是在假设所有的旅客上车后都可能丢失车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以如此的假设为证据,似乎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界定,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法院不予立案也就很好理解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开车时如果没有随身携带驾照,虽说交警可以依据身份证查看驾照信息,但仍是要处以罚款和扣分的;银行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询我们的帐户信息,但我们仅凭身份证是取不出钱来的。身份证和实名制让社会更有规则,但身份证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内合理使用。

当前,消费者在日常的生活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例有很多,比如移动套餐的流量问题、大众速腾汽车的断轴问题等等,这些本来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对象,但浙江省消保委却在临近春运的时候选择起诉铁路,吸引公众的眼球,着实有些不应该,公众和舆论也不应为之错误地贴上“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标签;毕竟此时多关注民生,多为“让更多的人回家”出谋划策,才是正道。(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