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省消保委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对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天,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立案监督的报告。(浙江日报杭州1月31日讯 记者 黄宏)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不管你是消保委,还是铁路总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4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笔者阅读《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现,总则第一条就是“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这说明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的相关处理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不说,法院的决定体现了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威严”的法治精神和鲜明态度。

    其次,法院的决定也是为消费者着想。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地不断提高,人们对出行交通工具的要求从最低的价格便宜到现在全方位的需求,如:环境舒适、快速便捷、安全性高等。作为运输企业,就得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应消费者。倘若没有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规定,那么将出现黄牛党猖狂,恶意逃票者增多的现象。这将直接影响旅客的消费性价比。况且列车超员,也会造成客流的滞留和列车晚点,并存在运输安全隐患。这样的后果,作为消费者的你,愿意面对吗?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无非是想保护真正的购票旅客以及更多旅客的权益不受侵害。而且,铁路部门也尊重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退还复收的二次票款,虽然手续比较繁琐,但也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难道这不是双赢的局面吗?

    再者,法院的决定尊重了铁路部门作为企业不失公益性并不断改革发展的事实。2013年3月14号,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这是铁路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企业,一个多工种联控的综合部门,每天成百上千万的客流,要确保运营秩序和安全,又要完成运输任务,且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其安全性和特殊性是可想而知的。因此,铁路部门的各项规定,不单只是依靠法律,更加具备了科学性、缜密性、严肃性。试问一个企业的基本利益就不需要得到肯定与维护吗?

    铁路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完善的过程。公众应给予耐心和理解。而法院依法公正的裁决更多的是为了大众着想,为了和谐社会的和谐。毕竟,人民铁路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