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此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13日,新华网)

近日来,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上海铁路局的这纸诉状甚嚣尘上,上海铁路局也面临着来自各界的舆论压力。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浙江省消保委此举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值得商榷。比如现在的户籍信息也是全国实名联网可查,但户口本是可以随意丢失后,又随意免费补办的吗?这样只会给监管部门造成混乱和无序,甚至让整个系统瘫痪。

孟子在《离娄章句上》有云:“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总是要在规与矩所成形的范围内活动。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哪个领域,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人们要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尤其是在铁路体系这样一个关乎到全国人民出行的庞大的运输系统当中更是如此,与乘车相关的规定几乎可以被定位到战略性意义的高度上。自从实名制购票制实施以来,“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就作为一项重要规定以此来维持整个乘车系统的正常进行。

首先,作为旅客,凭票上车是一项最基本不过的义务和常识,只要是对个人负责的旅客是不会允许自己轻易地丢掉如此重要的出行凭证的——丢失车票的行为不但会给自己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更重要的是对包括其他旅客在内的整个铁路系统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困扰。故而,这种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马大哈”式的丢三落四的行为是绝对不值得倡导和鼓励的,一旦发生这种事情,当事人就必须为此负责。不过,面对每天巨大的客流量,针对车票丢失这种无法彻底避免的意外,铁路系统还是为其设计出一个合乎情理的补救式措施,那就是补票上车——此举在保证了当事人乘车效率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该行为对受到牵连的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因此,铁路系统在再三斟酌后作出这样折中的规定实属情理之中、无可厚非的。

当然,我们强调无规矩不成方圆,但并不等于墨守成规,麻木守旧。在实际运用中,理应配上创新的长剑,突破规矩另成方圆。所以,铁路系统在该项规定中充分发挥了创造性,实施了一系列详细的后续补救办法,极大地方便了乘客的出行。比如,“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的人性化措施——丢失车票的乘客可以在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且持购票时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退票方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用的有效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手续费。对于出行乘客来说,且不说持票上车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要求,即使不幸遗失车票,也可以通过一整套有序可行的方案在损失最小化的情况下顺利乘车。整个过程所需要的仅仅是大家的一点行动力和对自己最起码的责任感。试问,将如此简洁有序且富有人性化的“规矩”作废后,整个铁路运输系统还何来“方圆”可谈?乘客还何来快捷舒适的乘车体验可谈?

简言之,没有一系列类似的“规矩”,就没有整个铁路系统的稳定有序,也就不会有广大旅客的高效出行。所以,废除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实难称之为一个明智的行为。(孟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