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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政策 惠职工——《呼和浩特铁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

2014-12-16 21:48:15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董奕夫

“在职和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起付标准3000元以上个人负担的统筹自付费用按50%比例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12月3日下午,在我局召开的十届职代会第十七次联席会议上,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局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局职代会各代表团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纷纷对《呼和浩特铁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审议稿)》赞不绝口,热烈讨论审议并一致表决通过该议案。局工会主席王金亮主持会议。局总会计师李希顺出席会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当年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上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部分、银行存款计息等构成,按年度支付,实行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计,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新办法的宣传解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做好人员配置、培训和工作铺排,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提供优质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违章使用;要及时收集职工和家属对新办法的意见建议,能立即优化的立即优化,不能立即优化的做好解释说明。

我认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补助人员范围是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企业走向成熟,分发挥企业救助措施制度合力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可以看的出的。希望这样的具有实质性的举措在落实时一定要加以规范化,具体化,让实实在在的利职惠职的政策能够彻彻底底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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