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这标志着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被整体纳人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铁检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8月13日,在本轮铁检改革基本完成的关键时刻,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主持会议,副检察长姜建初作工作报告,副检察长张常韧、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负责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会议。

三十年风雨砥砺铁检工作硕果累累

我国铁检制度创建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历经了创建、中断、恢复重建、全面发展的阶段。1982年,铁检机关恢复运行并正式办案,铁检工作从此进人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30年来,各级铁检机关在高检院和铁道部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铁路安全稳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铁路领域的职务犯罪,强化对铁路执法、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为保障铁路安全稳定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姜建初副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将铁检机关恢复运行30年来的工作概括为“六个始终坚持”:

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生产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铁路安全运营创造了稳定的治安环境。铁检机关始终坚持把维护铁路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杀人、盗抢旅客财物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伪造倒卖车票、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铁路站车的治安秩序和运输生产的安全稳定。30年来,共办理批捕案件243,900余人,起诉251,100余人。

始终坚持依法查办和预防各类涉铁职务犯罪,为铁路营造廉洁有序的发展环境。30年来,铁检机关严肃查办铁路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供应、安全生产等部位和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在铁路企业重组改制、生产力布局调整及多种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铁路管理秩序和铁路建设资金安全。30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3,400余件15,1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26.2亿元。

始终坚持探索和加强铁路专门检察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在铁路系统的统一正确实施。30年来,铁检机关积极拓展铁路专门检察监督内容,丰富监督途径,在不断加强铁路执法和司法工作环节中的立案监督、侦査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基础上,明确了铁路民行监督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途径,使铁路检察监督职能更加全面。结合铁路特点,相继开展了站车交接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建立与铁路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纠正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的专项行动等,在维护法律在铁路系统统一正确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始终坚持铁检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督能力。多年来,铁检机关坚持把铁路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检察业务的培训相结合,努力提高铁检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以党的建设和班子建设为重点,全面带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等,不断为队伍建设注人新的活力。建立铁路检察院检察长的述职述廉报告、尝试铁路检察系统统一的业务和队伍建设考核、完善自身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促进了铁路检察队伍建设的规范化。

始终坚持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铁路专门检察制度。我国铁检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铁检机关始终坚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铁路专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铁路企业的实际和铁路执法司法活动的特点,在监督对象和范围、监督途径和方式、站车交接案件的监督、跨行政区域检察监督工作的特点、铁路交通运输司法活动的流动性、公检法三机关在铁路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配合和制约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与此同时,组织开展对有关国家交通检察体制的考察,约请知名专家学者和铁检机关的专门人才进行专题研究,撰写出一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论文和报告,对丰富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内涵,指导铁检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始终坚持以强化专门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大力推进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从高检院到相关省级院,从铁检厅到两级铁检院,都能够从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了改革移交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高检院始终强调要坚持和完善铁路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并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资产补偿等有关标准,把握移交进程,确保铁检改革移交工作的正确方向。各有关省级检察院紧紧依靠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牵头部门,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以及铁路局沟通协商,扎实工作,妥善解决人员过渡和“两房”建设、车辆、装备、信息化建设等执法办案保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两级铁检院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参与有关问题的磋商,向省级院和铁路局提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移交工作的落实创造了条件。同时,针对改革移交中干警利益调整的现实,教育和引导干警深刻认识铁检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保持了队伍的稳定,为改革移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新起点新形势铁检工作蓄势待发

以铁检改革的基本完成为标志,铁检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专门属性,从“铁路”到“地方”的管理体制改革为铁检机关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铁检机关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对铁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公正执法,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十二五”时期的新形势对铁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