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不限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还应当考量中断行车时长。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已废止,但原因是刑法典的完善使附属刑法失去效力,其中断行车作为“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仍应坚持。(4月14日 人民法院报)

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严重后果,不限与火车倾覆,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还应当考量中断行车时长。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在俏然的发生着变化。选择方便、快捷的高铁出行已经成为当下很流行,很普遍的态势。但是于此同时,安全问题也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条件。

中断行车时长没有纳入“严重后果”,或许只是考虑到它片面的影响,并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发掘。如果因为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而造成中断行车时长,不仅对高铁运营安全造成隐患,而且对旅客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感也形成严重影响,没有具体的人为这种后果买单。那么旅客的投诉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只有铁路运输部门默默地承受着。而这更深远的影响,会对国家大力推行的“高铁名片”带来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在旅游日盛的今天,一张具有代表性的名片无疑会给乘坐高铁出行的人们带来一颗“定心丸”,同时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到良好的作用。高铁的服务理念是“以人为本”而法律能够立足的根本同样是如此。因此将中断行车时长作为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仍应该坚持。让完善的法律走在前面,铁路安全行车才能紧随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