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和工务机械段线路捣固二车间学习室内,三工班代技术员任彦光正抱着一本厚厚的《刑法》在看。

此时,他的同事张强走了过来,好奇地问道:“光哥,你怎么突然想起看《刑法》呢?”

“张强,你也坐我旁边,咱们一起学习吧。”任彦光边说边给张强搬好椅子。“咱们单位现在开展学习铁路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的活动呢,咱们一起看看那些与铁路企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可是这书又厚、内容条款又枯燥乏味,而且与咱们似乎也没啥关系呀。”张强不解地问道。

“这样说是不对的,一般各类企业规章要源于法律,严于法律,但是不代表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可以代替学习法律。”任彦光耐心地讲解道:“其实,也不能说与企业完全没有关联。举个例子,假如某个单位出现了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严重违反企业的安全制度,而且有时还会触犯法律。比如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这些安全法律法规听起来怪吓人的,但又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有啥关联呢?”张强似乎有些有些兴趣,刨根问底地问道。

“其实,单位的安全形势需要每个职工的共同努力和维护,安全隐患其实很可能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我们时刻提高警惕。我们每位职工不管工作分工如何,都应该坚守自己的岗位,做好自己的份内事,做到认真细心,守土有责。作为班组职工,应该每天坚持标准化作业,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任彦光一口气说了挺多。

“光哥,我明白了。我会和工班的兄弟们一起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的。咱们继续学习《刑法》第二章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吧,今天咱俩多学几条。我来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五年。。。’”朗读的声音虽然不大,但是好像随风传到了很远很远。(乔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