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虽然出示手机订票信息,仍被要求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14日下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12月15日人民网)
原告罗某诉称,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列车,到站后 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示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原告认为,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旅客取 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 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近几年,关于状告铁路的官司已不算什么新闻了,但是通过这些官司应该给铁路部门什么启示呢?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共享时代,铁路部门也应当进一步改革机制,与时俱进,旅客车上丢失车票时,应依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实时调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查证,这样才能得到旅客的肯定,真正做到服务旅客,方便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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