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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自首能否成为“宽大处理”的情节?

2015-03-24 21:03:08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高智强

3月20日下午,网友“@大鹏看天下”发布了一条微博:肇事司机,出来!!!3月10日晚11点,河南电视台女主持人周某下夜班回家,在玉凤路被一辆宝马525轿车(豫AG0T02)撞上,多处骨折,伤情严重!繁华市区开得有多快!肇事司机疑醉酒,当场逃逸。如今,小周家人无法承受巨额医药费。大家转起,追查肇事司机!微博还附有周某受伤前后以及术后的多幅照片,对比鲜明,令人气愤。昨日,郑州市交巡警四大队发布微信称,肇事者已投案自首,被依法治安拘留。来源:郑州晚报

又是一起疑似“酒驾”加“肇事逃逸”的恶性交通事故,虽然,事件中的肇事者刘某称自己没有酒驾,但不管,肇事者有没有酒驾,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不是喝酒,把人撞的多处骨折,伤势严重,竟然想用500元私了,把人命当儿戏,是故意犯罪?,还是有意“耍赖”。不用说,伤者周某是省电台知名的女主持人,{公众人物},就是普通民众被撞,那也是人命关天,法理不容,当然我们最终还要看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注意到,肇事者有“自首”情节,但是,在迫于警方压力,11天后,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确切地说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自首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机会”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况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笔者,呼吁拒绝酒驾,“酒驾等于犯罪的事实,一次次告诉我们,珍爱他人生命,也是保护自己的幸福,”出事后,肇事者最应该做的就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承担巨额医药费。因为“酒驾”加“肇事逃逸”不是你想任性就任性的“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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