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新华网杭州1月30日电)

    铁路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新规定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规定旅客通过挂失补办一张新票后,到了目的地可退回新买的车票,收取2元手续费。旅客上车后,请列车长确认该座位没有产生多人乘坐冲突,可获得其开出的客运记录。旅客到站后凭客运记录、新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票退票手续。凡此等等的一些善举,足以见证铁路用心良苦。“挂失补”规定的实施,方便了多少丢失车票的旅客,有多少丢失车票的旅客,通过“挂失补”安然乘车,完成旅行,到站退票。铁路“挂失补”这条规章,个人认为,是顺应民意,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是一条服务旅客的良策。

铁路的规章和制度都是在动态中发展变化的,制度规章不是墨守成规,也不是一成不变。近些年来,铁路是一门心思在为旅客的平安出行、温馨出行着想。可是,铁路的善意却频频得不到社会上一些所谓的智者理解。

    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不法行为么?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持票乘车是旅客的法定义务,铁路部门依照《合同法》《铁路法》作出相关规定不违法!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么?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列车上岂不乱套?混乱的秩序,还能保证旅客旅行的安全和正常的铁路运输?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明确界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经营行为。而铁路“挂失补”其实是方便丢失车票的旅客,是顺应民意,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是一条服务旅客的良策。这服务百姓的良策,侵害了旅客的权益么?

笔者认为,浙江省消保委提交诉讼状告铁路局,出发点是好的,但每个行业都有符合自身特性的行规,若把这种符合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业规定,一概认为是霸王条款,显然是偏见。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这次也就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浙江消保委提交的诉讼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因。笔者感觉法院不受理的理由还是很站得住脚的,毕竟丢票的是少数。车票丢失本是旅客自己的过失,挂失补也是应该的。挂失补有利于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银行卡也是实名制,丢了也要挂失补办,也要手续费。其实大家平时还是细心些好,保管好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