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书面敦促函,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今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正在讨论双方提交的材料,还未立案受理此诉讼。

                                                              ——中国青年报 2015年1月15日                         

     按照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该另行购买车票,乘车到站之后再窗口办理退票手续,同时核收手续费。在旅客的角度来说,这一规定给旅客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为旅客购买车票时是实名制的,车票的信息应该与身份证信息捆绑在一起,丢失了实物的车票,那购票信息应该是还在的,可以凭购票信息坐车,铁路方面不应该再要求旅客买票。这个分析看起来很在理,可是事实上全国很多车站并未具备刷身份证进站的硬件设施。所以要求遗失车票的旅客先购买再退票也是无奈之举。其实站从另一个角度讲,车票相当于旅客与铁路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旅客丢失了“合同”,但又要求铁路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硬件条件未达到的情况下,铁路部门无法识别旅客是否已经购买车票。要求只是再次签订合同(购买车票,并且最终可以退第二次的票款),旅客为此损失的只是2元的费用。

换一句话来讲,旅客不可以凭购票信息乘车,最多只能算是铁路运输服务体验不优秀,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就像一个人使用的手机操作步骤复杂,使用不方便,但没有质量问题。我们就能说手机厂商侵害了这个人的合法权益吗?我们能做的是吐槽一下这项服务体验不佳,期盼下一次能提升或改善。而为此闹上法庭似乎有小题大作之嫌。

事实上目前实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于1997年12月1日,而那时候正是铁路黄牛猖獗,逃票行为屡禁不止的年代。因此那时候作出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再次购买车票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而车票实名制从2010年广铁集团成都铁路局开始试行,到2012年全国所有旅客列车车票实名制,而且当年度的5月10起实名制车票如果丢失,就可以挂失补办,丢失车票只是损失2元的手续费,之前的话就是全部的票款了!所以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丢失车票的旅客挽回了巨大损失。所以消保委作为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者,初心是好的,但在此例中起诉铁路的行为看似公益,实则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