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消协新闻发言人明确变态,支持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状告上海铁路局。去年底,浙江消保委认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违法,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1月10日《京华时报》)

   火车票实名制是指乘客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坐火车时,需要登记,核查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于2010年开始试行,于2012年元旦全面覆盖全国所有旅客列车。火车票实名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黄牛党”,增强了社会尤其是铁路治安管理,是整个铁路交通产业的一次飞跃。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名制火车票如果丢失可以挂失补办,按照挂失补的概念,旅客丢失的车票所载明的座位或铺位保留,新够的挂失补车票保证了旅客原应享有的权利。这是在旅客上车前,铁路部门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况且,车票的遗失大都由旅客自身原因所致,铁路部门已经在为旅客设法补救,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小,所以,挂失补同样是顺应民意的举措。然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挂失补的空子,比如:甲买了实名制硬座票,谎称丢失补办,甲把原票给了乙,在验票不严格的车站甲乙同时上车,甲在车上坐自己座位,乙另行找座。到站后,甲乙共同出站,甲办理退票。这样一来,甲乙两人便可以花一张车票的钱完成两个人的位移。

笔者认为,原本是为了给旅客提供补救的方法却使铁路部门的利益受损,或许大家会想,那让铁路部门加强验票的环节的把控不就好了,可是大家想想,任何一个企业的生存都必将考虑利益问题,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他增大了人力物力,总得有人来出这些钱,而这些钱我想有关部门不会一个人出吧。

    消协固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是,假想一下,若A旅客上车后发现车票丢失,若不再另够车票的话,假如A在车上发生意外,小到被热水烫伤或在车上跌倒摔伤,或许还有更为严重的事情发生,那么A又没有任何能证明自己是这趟列车旅客的证明,那铁路部门也就无法保护A的权益,也就无法为其承担一定的赔偿。

笔者认为,这是消协所没有想到的问题,所以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出台都是经过反复的调查取证后得出的,但毕竟会在施行的过程中会多多少少的出现一些无法预见的问题,不能因为极少数上车后丢车票的旅客而废除某些制度,只能说是让有关问题给予加强和完善。所以,无论是“铁老大”还是消协,他们都是在为旅客着想,既然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是一致的,那为何不能换种方式去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