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铁霸座行为,共建文明社会
近日,在苍南开往南京南站的G7350次列车上,发生了一起高铁霸座事件。据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务二大队教导员章一伦介绍,事发时,该名女子强行霸占他人座位,在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乘警劝说后,这名女子当着孩子面仍然拒绝让座,表示自己车程短,让列车工作人员为其他乘客协调其他座位。民警表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最终,这名女子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摘自:新华网)
近期,公安部铁路公安局部署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开展为期6个月的 “三项治理”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站车霸座、猥亵、强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期,铁路警方就处理了几起霸座案件。在G7350次列车上,旅客吕某持无座车票强行霸占旅客陈先生的座位且拒不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铁路警方对该名旅客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近些年高铁“霸座”“占座”问题多次登上热搜,引发人民群众热议和不满。这种“占座”如果只是乘客坐错位置,经提醒后自行离开,那么仅仅是个生活中的误会。但像拒不改正且叫嚣辱骂乘务员的,就是一种“霸座”行为。铁路售票时按照票、证、一致的原则,每位旅客应对号入座,高铁霸座的行为违反了铁路规定,并且也突破了个人道德底线。“霸座”不仅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还是一种违约行为。旅客自高铁车票购买成功之时,乘客和铁路运输机构之间缔结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之一,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其次这种行为侵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规行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应当按有效车票载明的日期、时间、车次、车厢号、席位号和席别乘车。“高铁霸座”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高铁霸座”行为的旅客时,我们应该及时汇报,同时将与对方的劝阻行为做好记录,保留证据,对“霸座”行为说“不”,共同构建文明社会,共同做好文明出行。(江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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