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新闻 > 铁路评论

高铁座位不是私有领地 明确立法有助规范秩序

2020-10-22 21:09:02来源:用户投稿作者:于洪涛

近日网传一男子在高铁上拒绝为里侧座位的女乘客让路,并理直气壮地反问:“我有义务吗?”律师回应:“还真有。”

   虽然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是他应有的权利,但是享受这个权利的前提是不能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过道是公共区域,占住不让已经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男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可以被依法处罚的。该男子的行为其实和高铁上被曝光的的“霸座”行为类似,都是一种侵犯他人权益、扰乱公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危害,但是他们理所当然的突破道德底线并且振振有词的嘴脸却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高铁座位仿佛成了他们的“私人领地”,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春夏与秋冬,你说你的,我坐我的,个别人还能抛出一套强词夺理的说辞来反驳别人,令人气愤不已。但是这些人不能因此逃脱惩罚,他们有的被处以罚金惩罚,有的被处以时限内铁路禁乘的处罚,情节恶劣的还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甚或被数罚并处。 

   事件中的“占路男”是否被惩罚或者以后是否会被追责,笔者不得而知,毕竟了解的信息有限,而当时事件的全貌也只有当事人才清楚。比起这些,笔者更加关注另一个问题,虽然相对于庞大的旅客基数,“霸座”、“占路”者只是极少一部分人,但是仍然时不时的就会有这样的人跳出来给大家“添堵”,只是因为他们道德水平低下,或者为人自私自利吗?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从此之后酒驾入刑了,而在此之前,酒驾者被发现只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酒驾入刑前后对于其的执法和震慑力度不可同日而语,类比于高铁“霸座”,虽然二者严重程度不可相提并论,但背后的道理其实有一定的共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适用于“霸座”行为,但是对其却没有明确的说明,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占座占路”是违法行为,而当一项法律法规在其某个适用领域里并不被人广为所知时,那么就会减弱其影响力度和执法力度。再者对于一般200元、最高500元的罚款来说,其实并不能充分警慑违法者,一张高铁票价就有几百元,再加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这样的金额确显不足,根据治安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适当提高惩罚力度有助于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除了加大普法力度,明确和调整立法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减少违法行为的一项有力措施,希望能够有一项法律细则或管理办法能够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来为高铁旅客秩序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提供执行规范。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