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正局降为副局,黄局长依然享受着优厚的待遇,究竟这是在查办“色官”,还是在保护“色官”?[凤凰财经11月17日]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深入开展“老虎”“苍蝇”一起打,有效的遏制了社会腐败行为的漫延,净化了社会政治生态;面对着又一个铁路正厅级官员的查处报道,社会大众可能会有很多疑问,到底相关部门对涉事官员查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又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呢?
面对着这样的疑问,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涉事官员到底是违反党规党纪还是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行为,不但会根据情节程度受到法律追究还会接受党纪处分。
《党章》第38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我们都知道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对照相关部门给出的黄某主要违纪事实:一是违反政治纪律,毁灭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二是违反生活纪律与杨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至于媒体提到的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并没有得相关部门触犯违法犯罪认定;因此,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可以认为黄某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综合黄某以上两条主要违纪事实依据,笔者查阅了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三是包庇同案人员的;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是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它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黄某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要素,并存在利用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情节,再结合其对抗组织审查所违反的条款要素,相关纪检部门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并留党察看一年的纪律处分并没有违反党规党纪有关规定要求。
今天,当我们在看到又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我们更应深刻体会到当前全党上下,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极端重要性,熟读并自觉践行《党章》、《准则》和《条例》是对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抵御一切“糖衣炮弹”的精神食粮和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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