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华网1月30日)

连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在网上着实红火,其状告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 的行为,使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走到了舆论前沿。最终以法院不立案结束这场纷争。

所谓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为何舆论矛头几乎一边倒形式的对准铁路总公司,告终呢?笔者认为大家不妨换位思考下,以中立角度看清这件事。

首先是铁路总公司,作为一个庞大的国企,每一套规章和制度都是与时俱进,不能一直墨守成规的将它进行到底,只有不断的顺应市场,和民心才能正确打入市场服务好旅客,作为挂失补规定:旅客通过挂失补办一张新票后,到了目的地可退回新买的车票,收取2元手续费。旅客上车后,请列车长确认该座位没有产生多人乘坐冲突,可获得其开出的客运记录。旅客到站后凭客运记录、新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票退票手续。期间旅客并没有造成损失,还能弥补自己一时的粗心大意,挂失补的推出本是服务旅客的善举,推出以后也基本被旅客接受和好评,可又因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将实名制购票丢失后强制进行补票取消将它推至风口浪尖,笔者认为因为实名制购票的确让购票以后的旅客有了“备份”,但是每个企业都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管理措施,何况是如此高客流的铁路呢?就像网络流传这不少逃票攻略,都是一些投机者做着所谓的“雷锋”制定游戏规则,好比实名制购票以后的旅客故作遗失车票,将原有的车票移交他人,自己又用所谓的“备份”上车,且因为列车、车站、地方的条件和经济都不相同,查询“备份”对于铁总也实属不易,因此笔者认为在不造成旅客损失的情况下,挂失补是绝对合理的。

其次是旅客以及消费者,作为一名消费者,当然是利字当头,没人愿意买贵的商品,回想2011年以前还没实名制的购票方式,旅客如果丢失自己的车票还必须硬着头皮再消费一次,这个苦水去哪诉?当然对于服务行业服务是永无止境的,有了挂失补,又有人想着如何取消这个强制补票,一来可以解决自己“马大哈”的后顾之忧,再来也能更好享受服务,此次铁路推行的大于15天外退票将不收取手续费的规定成就了不少屯票党便是最好的例子,毕竟大多数人都是自己的利益永远高于群众的利益。而此次事件网络舆论为何一边倒的指向铁总呢?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点,一、许多人并非完全了解挂失补的真正含义,也没能理解铁总许多规章制度其实是为旅客的安全良苦用心;二、因为对“铁老大”的憎恨,没有分清是非对错,只是一味的对舆论跟风吐槽,所谓的人言可畏就是如此;三、便是为自己利益争取机会,能更好的运用这项服务,但是你可想过就连购票的身份证丢失也需要交补手续费,期间还需要等待个把星期才能将新身份证领到手,何况车票是坐车的唯一凭证呢?那么丢失原有的车票再进行挂失补是否应该呢?

最后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 通过法律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各级消保委的职责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消保委的权利。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总公司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处理规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对象?为人民谋得福利本是件好事。笔者认为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浙江省消保委的确应该高度重视,但是面对经营已久的庞大国企是否应该更深入的了解情况再来起诉呢?而不是因为急功近利想要吞一头“大象”。

对于此次案件法院作出不立案的结果,笔者表示赞同,因为中国铁路是向世界传递的一张名片,它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世界瞩目,何况马上就即将面临新一轮的春运,铁路应该多将资源分配的客流上,还无暇顾及官司这类案件上,对于服务铁路逼近也还存在着许多提升的空间,想要做到让百姓满意,这一百颗心的确也不容易,希望大家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理解和包容铁路总公司,不能因为舆论的导向而偏离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