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保委在今年1月13日和17日两次书面敦促上海铁路法院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案件,并于1月21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对上海铁路法院进行立案监督。截至目前,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诉上海市铁路局一案目前仍未被法院立案。(北京日报 2015年1月30日)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缘由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铁老大”停止执行。这一消息在网上传开后,立刻引来不少网友热评。时隔10多天后,话题再次引发关注,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月9日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

消保委此举赢来了不少掌声,多数网友投了支持票,吐槽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有霸王规定之嫌。不少网友认为“既然是实名,车票的信息就可以查出来,要求重买太不应该。”、“丢车票有责任,但是丢了就得重买,铁路只考虑自己的风险。”网上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现象,网友们纷纷评论再次购票不合情理,可是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其中的真相。

据了解,2012年上半年铁路部门实行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规定。如果旅客上车前车票丢失,可以到车站窗口办理挂失补车票,到站后全额退票。在这之前,旅客丢失车票都需重新购票,而自从“挂失补”的实施,旅客无需再付两笔费用。可还是有不少人不知其中,盲目跟着舆论一边倒,吐槽铁路部门利用“霸王条款”占有旅客票面金额利益,丢失车票后再次购票属于侵害消费者行为。“挂失补”车票到站后可全额退票,如何就成了占用旅客票面金额利益呢?

消保委请求法院判令铁路部门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果连“挂失补”这样的善举都要被叫停,铁路的用心良苦真就好比一江春水向东流了,那我们旅客的利益恐怕真要被侵害了。笔者认为,我们还是应该客观事实,对广大旅客有利的就是好的,正确解读铁路的善意。虽说车票丢失后办理挂失补手续有些繁琐,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旅客需提前20分钟,到车站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经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上车后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拿到一张“客运记录”,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有效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核收2元补票手续费。手续看起来麻烦而繁琐,但为何如此,大家可曾想过?铁路作为大众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万的客流量,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乘车秩序岂不乱了套?如何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又如何保证旅客的正常运输秩序?自古以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制度规定,照样有人会钻空子想对策,更何况没有条条框框的限制?所以说,铁路部门对丢失车票办理挂失补的要求也是情理之中、无奈之举,防止有人冒名乘车或两人争辩同一个席位抑或两人持同一车票乘车,在车站窗口、列车上每一个环节都设计了确认核对环节,防止以上问题出现。

作为旅客,我们首先不要做一个丢三落四的人,如果真丢了,只要相关证件都在,可以按照铁路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就能挽回损失。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是运输合同的关系,铁路照顾到了旅客的利益,作为旅客,我们也需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只考虑到自己。

此次浙江省消保委此次状告铁路局,虽说底气不足,但是消费者合法维权的一个大进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过去的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的转变,尽管跑偏了方向,但能够通过法律主动出击,也值得点赞,希望日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准确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