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财经6月8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到底能不能退票或改签?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认为,尽管纸质车票丢失了,但并不意味着旅客与铁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消失了。
对于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不能改签违法的问题,我也来说几点自己的看法。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对郑大律师的说法是不赞同的。虽然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不能退改签对有些民众来说有些不能理解,但是,说到违法,那是不成立的。
首先,该律师认为,尽管纸质车票丢失了,但并不意味着旅客与铁路合同之间的合同关系消失了。对于这话,笔者认为郑大律师冤枉了铁路部门。因为,车票丢失后,铁路并没有否认合同关系。自铁路购票实名制实行以来,丢失车票可以办理挂失补手续,挂失补后旅客可持与原票内容相同的车票乘车,铁路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合同关系并未随着车票的丢失而消失。因此,郑大律师认为车票丢失后,铁路不履行合同那是对铁路的误解。
其次,郑大律师认为,车票是合同的证明,旅客通过身份证可以查到乘客购票信息,就可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丢失车票不能退改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对于这点,我认为,郑大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车票是铁路与旅客的合同,而非合同证明,订立合同时双方是自愿的。而车票作为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在签订后双方就都应互相遵守合同相关要求,铁路也对合同的附加条件在车票背面作了一部分注解,且在车站公共场所也有相关公告。所以,单在旅客丢失车票不能退改上质疑铁路违法是站不住脚的。
车票既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退票、改签的凭证,它是有价证券。旅客丢失车票后,凭原票购票信息挂失,铁路在确认该车票无重复使用的情况下才给予退还挂失补车票,这种做法保全了铁路与旅客双方的权益。旅客的纸质车票是合同关系的载体,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原电子购票信息只能是其消费记录,而不是其作为合同的乘车凭证,旅客丢失车票后,虽然合同关系仍在,但仅凭消费记录要求退还票钱这种做法对铁路来说显失公平的。
当然,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铁路领导人对民众需求的关注,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铁路部门会推出各项措施使其制度愈加完善,但是,就目前的铁路现状来看,指责铁路的违法是不靠谱的。通过近来对于铁路改革的关注,我认为:对于铁路改革,大家不妨多一份宽容,少一份指责,使铁路在改革中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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