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刘姓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这究竟是固执,还是长期老大地位养成的霸道?(2014年06月03日 17:29:31来源: 新华网)

疑问可以有,没弄清原因前,就不要轻易下结论!我们可以就疑问进行一下分析。

“我承认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这名消费者说。言下之意,都是个纸质凭证,难道有什么不同?其实,却有大不同!

火车票是乘客乘坐火车需出示的票据,是乘火车的凭证。

同样是凭证,为什么会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占用的资源不同,所以付出就不同。

存折丢了,只是凭证丢了,或者更简单的说只是和银行交易的密码丢了,双方服务的介质货币却在银行内毫发无损,所以补办一张存折,可能只要花一些挂失费,大约在10元左右。火车票丢了,性质就不一样了。

自2013年3月1日起,铁道部门就对车票实名制退票办法进行了调整。由于实名制购票规定,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同一乘车站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所以丢失的车票已经占用了资源,也就是说从你买票的那一刻起,你已经占用了当天、当次列车座位的资源,就是说你占用资源后,具有唯一性。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铁路作为一个大联动机,车机工电辆等部门已经开动,服务准备工作就已经开始了。

同时由于车票的丢失,也就是有效“合同”的丢失,可能还会带来后续的问题,也就是该合同可能存在冒名顶替,铁路部门需要额外付出,增加工作量进行甄别这张车票,直到这张车票失效,这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车票没有丢失,铁路部门凭车票解除合同,收取相应的违约金——退票费,就可以相应避免后续付出,旅客也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所以说,车票丢失后不予退票,于理于法都是有依据的。同时也是告诉我们购买火车票,还要“且买且珍惜”。

所以说疑问可以有,但一定要弄清后再行出结论,否则只能给不了解情况群众带来的视听混淆。

铁路部门已然做出“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常态化承诺,我们大家的合理化建议,会促使铁路部门在发扬“安全优质,兴路强国”新时期铁路精神的同时,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