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上接A2版)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规范、不及时或者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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