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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次购票”状告铁路助推铁路发展

2015-10-16 11:44:45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马莉娟

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是否要重新买票呢?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月4日开庭审理。(10月15日新华网)

在铁路备受百姓密切关注的当下,个人因为“二次购票”而状告铁路局不仅深受网民的关注,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作为个人消费者怎么维权、作为企业如何在社会发展的今日如何执行法律法规等都是看点。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如果按照这个法规规定,小陈的车票丢失,确实应该再重新补买一张火车票,以示正听。但是现在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后,火车票已经不是个人乘坐火车的唯一凭证,无论是12306网站短信、还是银行对账单等,都足以证明个人购票的事实。

无论这个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笔者认为这个事件对于促使铁路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1997年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在当时不可谓不合理。但在社会发展的今天看来,则变成不合理不适用的“死规定”。此次状告事件,也警醒铁路部门应及时听民声、察民意,对不合时宜的条文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各项规定都是与时代相对应的,应避免法律法规制定好后束之高阁、置若罔闻。

另外,作为铁路部门,针对在站台、列车上丢失车票的旅客群,也可以在列车、站台等地,放置专门的补票闸机,用于丢失车票的乘客来刷车票。 毕竟车票作为乘车凭证的规定已经使用多年,作为乘客,在旅途中最好把车票保管好,避免因车票遗失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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