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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参建铁路,或深化投融资改革进程

2015-09-14 17:14:26来源:用户投稿作者:程钢

为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分类投资建设,日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出台《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实早在201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之初,国务院就以国发【2013】33号文的形式,印发《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两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按照这一思路,先后出台了多项具体措施,力挺铁路投融资改革,表达了国家鼓励民资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诚意,也为铁路投融资改革夯实政策基础,创造了良好的软环境。

中国铁路总公司正是乘借了这股东风,适时推出了《指导意见》。

对于民资最为担心的投资疑惑之一:合资参建铁路是否能取得相应话语权,铁路总公司在《指导意见》中给予了答复:铁路总公司不再要求对项目绝对控股,而是由各方出资人或者授权的出资人代表依法组建铁路建设项目合资公司,成为《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

我国第一条由地方为主投资建设的济青高铁(济南—青岛)就是一个很好的示例:济青高铁项目资本金中铁总出资20%,山东省出资80%,经过筛选,项目已吸引中国建筑、中车四方、新加坡淡马锡、中信国际等多家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企业40亿元资金。

此外,对于合资铁路项目建成后的运输方式,《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多样化选择:以坚持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为前提,可委托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管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高运输效率;也可项目公司自管自营,铁总在列车运行图编制、运输组织给予技术支持。

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策划、前期工作、资金筹集、建设管理、运输经营、还本付息、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也由项目公司全过程负责。

这样的政策足以让投资人打消对工程建设、自主经营、市场定价的疑虑,有了更加充分的话语权,逐步激发民资参建铁路的热情。

由于参建铁路所需的资金量巨大、回报周期偏长,很多投资人看着这块令人垂涎的大蛋糕却心存疑虑,一直不敢下口。于是《指导意见》抛出了更诱人的橄榄枝: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明显缩短的回报周期,开放的经营过程,透明化的工程建设,将使投资人更加放心。

近年来,中国高铁建设速度加快,资金需求也达到新的高度,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单靠铁路自身资本、自身贷款和国家部分投资的融资方式渐将成为过去。如何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成为当前铁路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向民资开放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为亟需借鸡生蛋、以蛋养鸡的民资提供了一个优良孵化平台。盘活铁路用地资源,搞好综合开发利用也可增加民资铁路的附加值。

今后,民资参建铁路已然成为铁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必将迈开大步前行,牵手一些闲置、或期望取得长久回报的社会资本,实现资本回报和铁路建设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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