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依)为规范铁路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中央组织部相关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制定出台了 《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下文简称 《办法》),于8月12日起正式实施。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在总公司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的对象范围、具体情形和纪律要求等,建立了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的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机制。

《办法》指出,抽查核实结果处理,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现职领导人员 (副处级及以上)个人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的结果处理,二是对拟提拔考察对象及需要核实人员重点抽查核实的结果处理。

《办法》强调,按规定严格抓好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人员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被认定为漏报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要求补报;被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先暂缓提拔使用,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领导人员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各单位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总公司人事部的意见。

《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在查核结果反馈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总公司人事部备案。对未经抽查核实就提拔重用领导人员,或对抽查核实发现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将追究党委 (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