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示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的话题持续“发酵”,该案已不予受理,但是多次以“铁老大”为被告的案例在民众中所引起的影响不禁令笔者深思,“公益诉讼”的背后真的是受益了广大群众吗?
为何该案最终还是不予受理,其中原因众说纷纭,但是这真的是属于“公益诉讼”吗?即使这个案例真的受理了,涉及到的也不是广大群众,而仅是个例,为何一定要打着“公益诉讼”的牌子呢,笔者始终心存疑问。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指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及个人,根据法律授权而提起的诉讼。上诉案例中,浙江省消协认为,铁路强制遗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补买车票,是侵犯了公众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但是事实的真相是,铁路并不是简单的规定每位遗失车票的旅客必须重新补票,而是针对不同时间段遗失车票而先补票后退票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乍看之下的确稍显繁琐,很多旅客都认为既然是实名制,为什么遗失车票了还要画蛇添足地规定那么多补票再退票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我们是把人性都想象地过于善良才会潜意识地认为技术跟上欧洲的步伐了,操作方法也应该和发达国家同步。我们是否有反观国民素质,为何每个行业都有无孔不入的黄牛,看病挂号有黄牛,每年火车购票更是成了黄牛的专职赚钱途径,因为还是存在少部分素质低下的旅客,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遗失车票的漏洞,避免存在有人故意挂失车票,引发“一座两客”的现象,损失旅客利益。
遗失车票后再补票,到站后退票,其实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损失一般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这两方面都没有损失,何来侵害一说。公益诉讼的结果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但是这案例如果最后赢家是浙江消协,那么真正受益的真的是大多数旅客吗?事实上,不经历一道道关卡的麻烦只会再让黄牛钻空子,最终损失的只会是更多的消费者,如果让铁路部门加强查票力度,在春运人流量这么大的情况下,浪费人力的同时也延误旅客时间。为什么不能由丢失车票的旅客多一些手续来造福大多数旅客,丢失车票的只是极少部分旅客,毕竟也是有过错在先,而且最终结果并未多付车票钱。如果随意地借用“公益诉讼”的理由扩大事态,是否真正地从公益的角度出发,终级目标是有益广大消费者吗?我们不能为了便利极少部分的人而损害大部分消费者的利益,从某种角度上来讲,遗失车票者也该为疏忽粗心付出一点的小代价。
公益诉讼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有益举动,但是如果滥用了只会让更多的人对公益诉讼失去信心,必须让公益诉讼在正确的位置真正地发挥作用,有利于大多数人,而不是滥用公益诉讼强而大的影响力,来满足少数人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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