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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出现,让铁路更安心

2020-08-02 20:23:5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余健能

随着高铁路网的不断扩张,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眼下正是铁路发展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恰恰是这个机遇,给高铁安全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的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守住安全底线,《办法》应运而生。《办法》着力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四个体系”即高铁安全责任体系、高铁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体系、高铁安全保障体系、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四个体系”紧紧围绕着“防”之一字下功夫,着力构建高速铁路安全“四道防线”,为高铁的畅通及旅客的安全不断夯实“路基”,让高铁跑得更稳,旅客坐得更安心。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通过加强“路地联合”,努力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明确安全责任,在意识上形成第一道防线;《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通过推进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在铁路外部环境上形成第二道防线;《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以及高速铁路沿线人民政府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建立路地协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切实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再次明确了落实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要求,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等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通过不断更新设备技术,加强视频监控、周界防护等技术手段的建设,在技术力量上形成第三道防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为保障重点区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第二十七条要求车站广尝候车区、列车车厢等重要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第三十条要求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和指示标识等,以技术手段加强防范。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通过建设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在铁路内部形成第四道防线。《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化了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名录;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高铁车站、列车车厢等场所公布,以广播、视频等形式加强宣传,并依法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高铁是铁路旅客运输的主渠道,高铁运营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办法》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便捷的铁路运输,享有更安全的铁路服务,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以后的运行中,铁路体系也会不断完善,为新时代交通运输服务做贡献。(余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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