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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个人谬举成为公共安全的堵点

2020-05-10 22:55:27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邓超

铁路工作人员在众人配合下将女子迅速拉回站台,好在处置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南京南站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该对情侣是来南京参加友人宴请,因男友饮酒过量买错车票,导致女子心生不满跳下站台。(来源于:中国铁路)

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都在不断的追求个人的个性发展和完善自我成长空间的需求。但不管怎样都必须学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在此则报道中这位女性的所作所为在笔者看来却是十分的滑稽、荒唐、可笑,与此同时也心生诸多忧虑。

铁路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和安全性不被众人所重视。近些年来,我国发生在铁路公共场所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安全隐患的事情是屡见不鲜。此则报道中的女性的荒谬行为,只是这诸多事件中的一例而已,从这一个事件上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百姓对于铁路公共安全的意识是极其淡薄的。中国铁路作为我国百姓出行最大的交通工具,其公共安全秩序被遵守的情况相比于我国机场或者是轮渡而言其环境可以用“极为恶劣”来形容。这种现象的发生应该跟以下两点有着根本的联系。第一,国家对于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舆论引导是极其薄弱的,老百姓在没有得到正确的舆论指导时,完全只凭着个人的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观以及个人的综合素质,来给予个人在铁路公共安全秩序中的行为作为指导方向。第二,铁路部门在车站或货场内对于乘车的旅客或货主进行现场的铁路公共安全秩序宣讲和宣传不够到位。以至于很多老百姓对于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意识形态还停留在“普铁时代”。

对于扰乱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违法行为违法者所承受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尝商尝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以及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这些条款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扰乱铁路公共秩序个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用微乎其微这四个字来形容。在我国古代就有许多法学大家曾经关于赏和罚提出了一系列的严苛且积极的法学观念——“重赏而聚,重罚而惧”。笔者认为,对于扰乱公共秩序且影响到他人安全的行为,我们国家应该不只是用警告或者罚款的形式来予以处理,而应该将处罚力度升至更高的规格。其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让广大群众明白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

当发生了危害到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事件时,谁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此次报导中危害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事件,如若跳入股道的女子没有被成功阻拦真的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的死亡。那么在这件事件中,这个跳入股道的人就变成了大众眼中“理所当然”的弱势群体,但事实真是这样的吗?笔者认为,在扰乱铁路公共安全秩序的事件中不管铁路部门有没有成功阻拦滋事者,弱势群体其实是中国铁路。因为铁路公共秩序被遵守的环境是非常差的,再加上中国铁路是以企业的身份在面对大众,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更加的突显。在滋事者个体与企业之间进行衡量,在百姓的心中都会出现偏向同情个体。那么做为真正的弱势群体——中国铁路又有谁为其发声呢?

不只是铁路,还有许多其他的公共场所,其安全秩序的被遵守情况都还是不容乐观的。个人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公共秩序的良好环境做出一份应有的努力和贡献,莫让个人的谬举成为公共安全的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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