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良好公共秩序,经济发达地区应率先推行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所购相关交通凭证价格提高到五倍以内。”(发现深圳 2019-9-07)
相比较看到各新闻平台报道一些造事者的不文明行为的麻木,对这一《草案修改稿》顿觉耳目一新,笔者个人认为此法是十分可取的,远处不谈,单说近段时间内铁路及公安部门,对恶意逃票者作出的处罚力度,委实让人心感畅快,对扰乱公共秩序者的处罚就应采用“简单粗暴”的行动来告知。
而此条例如先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效果应相对显现,利用高达五倍的金钱之差进行制约,即使是条件再富足者也断然不想讲自己的钱以此种方式支出,利弊可突显较快,个人认为利用好个人利益关系也会说一个制约的有效方法。
此外笔者关注到修改稿中还有一条大意为:一旦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影响者将被限制出境。通俗一些说,如果以金钱倍数的方式也不能令你收敛自己行为的话,既然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行为,就别去国外丢人了,这对一些自认为不受管束的有恃无恐者而言,也是一种制衡方式。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纵使不能人人想着报效国家,但也不要去做有辱国风令众人嗤之以鼻的那个人,此法对于遏制经常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而言,确实是比较有效的办法,任谁都不会与自己的钱包过不去的,至此就会衡量个中利弊,主动自觉规范自身言行了。(徐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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