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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试行管理办法,让铁路职工如浴春风

2019-04-22 15:08:53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姚洪

日前,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场型非运输企业为试点,实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这是加快推动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具体行动,是铁路公司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促进铁路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铁道4月22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专门出台《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总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制定了《部分铁路企业试行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铁路不断成长壮大,但也面临不少“成长中的烦恼”,尤其在工资分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工资能增不能减,铁路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没有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二是随着铁路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现有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难以适应铁路企业发展需要;三是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

  改革着眼于使铁路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红利,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定程度将使铁路企业特别是充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职工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获得感。

   强调工资增长由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对标等多因素决定,并非弱化企业经济效益的极端重要性,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更不是普涨工资。此次试行管理办法的核心内涵仍是工资增长咬定“效益”不放松。铁路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铁路企业必须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从而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铁路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挂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此次试行管理办法对改进完善铁路企业内部分配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明确提出铁路企业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这不仅有利于从宏观层面扩大铁路中等收入群体,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长期以来部分铁路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改革明确要求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这将使铁路企业内部分配结果更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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