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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公共安全被捆绑 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零容忍

2018-11-13 15:52:03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庄卫东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对向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仍有2人失踪。

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此次事故系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驾驶员冉某,冉某遭遇刘某攻击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两人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所有看过此视频的人,无不感到震惊并愤怒,仅仅是因为自己错过了下车站点,刘某就以此种疯狂行为将全车人带入了深渊,十几条生命瞬间消失。刘某错过了一站,却让全车人就此错过了一生。

其实 ,在此之前,在公交车上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或者抢夺驾驶员方向盘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大多是因为乘客坐错车或坐过站,强行要求驾驶员在非站点停车被拒,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后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甚至于抢夺方向盘。

2018年7月4日,福建莆田的一名男性乘客因多投两元车票,进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撞上路边护栏,致使多名乘客摔倒受伤。

2018年8月26日,辽宁沈阳一名53岁的男性乘客在上公交过程中被司机提醒往车厢内部走,转身怒打公交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冲进路旁的4S店,撞上停在其中的5辆轿车。

……

公交车是城乡交通运输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在行驶途中,无论是与驾驶员言语冲突或是行为攻击、抢夺方向盘,都属于绝对的高危行为,是直接危害全车乘客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例,造成严重后果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就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之后,接连又发生了几起公交车乘客抢夺方向盘事件。

11月2日,镇江一名女子因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故意为难自己,踢车门、与司机抢夺方向盘,甚至坐到女司机身上进行拉扯,女司机为安全起见,只能停车报警。

11月4日,湖南湘潭123路公交车上一名老人因坐过站要求停车,遭拒后与司机发生争执,之后老人突然上前抢夺方向盘,司机随即一掌将老人打开并把车稳稳停祝

在这一起又一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之后,我们应该反思什么?

首先应该对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零容忍,并且不断严格执法,加大社会整体违法犯罪成本,做到违法必有罚。

其次应加强道德教育和公共责任塑造,提高公众的公共风险意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每一个人都不能自认为“旁观者”,事关一车乘客生死存亡,对待危害大家生命安全的闹事者,不能只顾围观、无动于衷,一定要挺身而出,果断出手,坚决制止。

提高文明素质,必须以增强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为前提,在法治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道德建设。管控职业情绪,是各行各业工作者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的一条底线。每个人都有情绪失控的时候,但是职业情绪必须要管控住,否则就可能如司机冉某那样,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与乘客互殴导致付出沉重代价。

类似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仍旧每天都在上演,社会上总有一些人因为一时的情绪失控或为一己之利,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在公共场所为所欲为,将公共安全与自己的情绪发泄相捆绑,公然危害公共安全。

11月5日,三辆从车库驶向车站的火车头行经武汉市洪山区一处铁路道口时,被一对在铁路上争吵的男女逼停,女子甚至拉着男子扬言要同归于荆最后三名列车司机出手将这对男女拉离铁轨,列车因此受阻20分钟。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违反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只是对此类行为的一个处罚,类似这种道德无下限的行为究竟何时才能终止?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泄己之愤,将旁人置于危险境地而不顾,除了愤怒,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消灭模糊执法、人情执法,更需要全民的共同抵制。

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不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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