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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偷盗铁路设施行为还需法律“严打”

2017-05-18 09:41:01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戴巧云

今年三月以来,龙烟铁路龙口至蓬莱段多次发生电缆被盗案,被盗电缆线上千米,导致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5月4日22时许,蓬莱市公安分局南王派出所民警,一举将再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36岁的龙口男子于某某当场抓获。经审讯,于某某对2017年3月至5月间7次盗窃铁路电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16日中国青年网)

为了区区3000余元,就铤而走险破坏铁路器材,影响铁路正常的交通运营秩序,不能不说是愚蠢的行为,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今年以来,铁路发生了多起偷盗事故,有了偷到的铁路物资只卖了几十元,却给铁路带来了上千上万元甚至无法恢复不可磨灭的损失,而偷盗行为还有可能导致颠覆列车,让旅客生命财产受到影响。

铁路器材是铁路建设的组成部分,每一个器材对维护着铁路运输的安全都有着重要作用,偷盗铁路器材,欲将其当做废铁卖掉,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也对我国铁路运输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设施遭到破坏,危害性极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会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蒙受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就会质疑公安机关的办案力度,引起社会矛盾。实际上,公安机关也一直在加大对盗窃公共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当前在打击有关犯罪活动时,防范机制和惩处力度上存在着“短板”,所以打击效果不甚理想。针对这一现状,亟需形成公安机关、管理单位、社会舆论多重联动的模式,建立起长效的管理体系。

有句老话叫做:“不知者无罪”。这句话放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完全行不通的。打击盗窃基础设施犯罪,刻不容缓。其治本之策是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另外,还需对废品回收行业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取缔一切没有合法手续的“黑收购站”。对于那些明知是“赃物”却照收不误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斩断利益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多管齐下、疏堵结合,提高犯罪成本和降低不法收益,才能遏制住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戴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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