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前不是伤者就一定在理
2015年8月4日,乘客砸碎车窗跳车受伤,状告铁路局一审败诉一事说明,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里,每一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只要行为后果给他人、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就算自己因此受伤也难逃其责。
当事人告铁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索要赔偿,本就无从说起。
铁路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包括告知和提醒旅客上下车时、列车运行中一切禁止的危险行为和后果,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采用什么措施办法,以及准确掌握各条交路的运行情况等。
列车上播放的视频和广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告诉旅客安全锤是在逃生的时候使用;当时该列车也在正常安全地行进着,并未有任何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
这名乘客在非需逃生的情况下,且是在列车高速运行过程中擅自使用安全锤,把全列车的安全都攒在了自己手里。笔者认为反倒是当事人该为自己的做法给其他人带来的精神损失,和对行车安全造成的影响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不论情况多么紧急需要下车都毕竟是私事,于情于理都不应该损害公共利益。况且,哪怕是乘坐公交车也不能随意跳窗,何况这是火车呢?那么多钢轨上血的教训,难道还不够让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虽说当事人受了严重的伤,但这是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若一味把账算在铁路局头上,这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却怪旁人没保护好自己一般,未免有些牵强。如果一名在桥上选择轻生的人受了伤,那么责任是不是也在建设方或施工方,因为他们没将栏杆做得足够高?
驳回诉求的宣判结果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不是说受伤者就一定在理,这件事情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反而应该是列车上受到惊吓的旅客,以及被打乱正常交路需要一大堆善后的铁路局。
当然这名乘客的诊断结果也令人悲伤,所以也希望所有人都吸取这次的经验教训,遇事要沉着冷静,不要把安全知识不当回事儿。铁路部门也需要引起重视,加大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防止此类安全隐患。
安全旅程,靠铁路部门的正确指引,也更靠大家的遵守与维护。一旦发生事故,法律的天平是不会向伤者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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