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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应该“谅解” 消费者

2015-12-21 09:05:02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铁路乘客

又一年的春运即将到来,“丢失了实名制车票后必须另行购票”的“老大难”问题,再度引发了消费者关注。

据报道,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在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了票的情况下,依然被要求补交票款。罗某上诉至法院后,于14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定一审败诉。

看到上面这则消息,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霸王条款”!

对这项条款铁路部门属实应该改一改了。即:铁路部门应该“谅解”消费者,为旅客补办车票!

一是这项条款明显适用于够票没有实名制之前阶段,那会应该无可厚非,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说明丢失车票的人到底买没买火车票,铁路部门也无法分清旅客有无欺诈、诈骗行为;二是如今却不同了,无论是窗口还是网上购票,其个人信息都会留存在电脑的客户端上,这些“证据”足以说明旅客说的是实话,没有撒谎;三是从人性化着想,春运期间,旅客购买到一张称心如意的火车票有多难大家都能想到,如果火车票丢失了另行购票的话还能买得到吗?我想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旅客无心丢失了火车票,但这对旅客来说也不公平;四是铁路部门可以根据旅客够票留存在客户端上的信息为其补办一张车票,还可以适当的收劝手续费”,即“谅解”了旅客,又“增加”了收入。

相关部门想想!这样做应不应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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