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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权益不应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

2015-11-05 15:47:53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谢晓斌

近日,一则残疾人因购火车票未享受半价优惠,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新闻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网友的议论见仁见智,众说纷纾 笔者也就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华西都市报11月5日一版)

关心爱护弱势群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特别是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在出行、就业、受教育等方面需要付出比正常人多数倍的努力才能达到同样效果,更加需要社会各界关注。为此,国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据此,铁路部门对残疾人在候车、购票、出行等方面给与了特殊照顾,如在车站设立专门购票窗口、候车区域、开通绿色通道,在火车上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标志的硬座或卧铺等等,这既是遵法贯法的要求,也是铁路部门服务民众、报效社会的体现。

对于文中开头提到的残疾人以购票不能享受半价优惠为由状告铁路违法,笔者认为,失之偏颇。首先,我们来看看,票价优惠应该由谁来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优惠。”主体责任者是政府,铁路是企业,不应承担主体责任。其次,铁路运价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管制,自1995年至今,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做过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较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明显偏低,铁路运输企业保 本经营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票价优惠。第三,即便铁路承担优惠义务,执行优惠的标准和优惠资金的来源也需要商榷。铁路部门近年来经营效益不佳,债务负担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对残疾人购票实施半价优惠,参照别的国家和企业的做法,由政府给与补贴,也在情理之中。

人的潜意识里有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对事物的判断只有简单的“对”与“错”,“是”与“非”的认定,这其实是一种基于利己的立场而做出的片面认识。象本文开头提及的对残疾人实行了票价半价就是对的,不实行半价就是违法的判断是站不住脚的。 保障残疾人权益是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阶层从不同角度共同着力,用一句俗话说,就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从各自实际出发,给与力所能及的帮助,才是正解。(谢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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