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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之死”谁之错?

2015-07-31 08:04:49来源:用户投稿作者:赵毅

火车撞死老妪 家属状告兰州铁路局 法院判兰铁局担责20% 赔偿原告5.8万余元。(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感到一阵哀伤,首先对于死于铁轮之下的老人感到哀伤,其次对于死者家属感到哀伤!最后对于中国法律感到哀伤!

死者家属作为死者直接看护人,并没有履行其看护义务,可以说是造成这一悲剧的直接责任人,事发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过错,反而将已尽人事的铁路企业告上法庭。(经协商,嘉峪关车务段预付小霞等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万元。)

其次,列车撞人,是在其本人重大违规倾入铁路界限以内造成的,铁路列车是在一条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周老太违法进入铁路行车界限,其本身已经触犯相应的铁路法规,如果造成铁路列车倾覆事故,那是否也由铁路承担?

铁路已由铁道部改制成为铁路总公司,由“国企”变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在当事人违反企业规定违法在铁路既有线上行走,并且事故发生现场四周防护和警示措施完好的情况下,已经尽到其责任义务,何以赔偿?

当前法制以“人治”为主,没有体现出法律公正、无私!体现出的是人大于法!在法院认定其当事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预见到进入铁路线路的危险性和后果,但仍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并侵入铁路线路,与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在此我不禁有疑问,是否以后轻生之人自杀于铁路,铁路企业一直需要承担其责任?对于法律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笔者不敢苟同。

随着社会发展,笔者希望国家法律能够更加健全,不能使得居心不良之人有漏洞可钻!(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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