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年春节,徐先生提前在网上抢购了回家的火车票,并于一月后到火车站取了票。2月10日,徐先生因故将回家时间推迟。当他准备去退票时,却发现火车票不见了。没有多想,徐先生决定来到火车站办理退票手续,却被告知火车票丢失后不能退票退钱,理由是按照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解除《运输合同》时,“车票丢失不予退票退款”。(华龙网 7月30日)

火车票丢失应不应该补?铁路总公司说解除《运输合同》时,“车票丢失不予退票退款”。而徐先生说,在火车票实名制的前提下,他的票被其他人捡到,是不能进站的;而他本人也不能进站,所以铁路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学硕士的他当然咽不下去这口气,非要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虽然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然而听话听音,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铁路部门并不是对丢失车票的情况不予退票,而是退票必须上车后找到工作人员挂失,然后再办理退票手续。我想这种方法虽然笨拙了一些,但是铁路部门也有铁路部门的考虑吧,不可能真的想去赖掉旅客的车票钱。

作为徐先生,可能真的不是恶意不想乘车,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如期乘车。但是,如果真的有另外一些故意捣乱,这样买来又退,退了又买的乘客怎么办?大家仔细想过吗?谁最有可能这么去做,扰乱大家购票秩序,给回家的路“填堵”?答案显而易见,当然那些被大家痛心疾首的“黄牛党”。看似纠结的退票方式,实则主要目的是保护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毕竟不能如期出行的旅客是绝对的少数,而在“一票难求”的运输高峰季,很多人对回家的渴望甚至就是对“火车票”的渴望。

徐先生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可嘉,然而做事情还得从多方面考虑,任何规定和制度的出台都有其的背景和原因,在不了解真实情况就采取行动未免有点唐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