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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铁老大”引发的思考

2015-05-20 15:31:20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李川川

出火车站时,发现丢了纸质车票,赶紧出示12306订票确认短信和邮件,此时乘客是否需要补票?到武汉赏樱的乘客何先生,就遭遇到补票的烦恼,并将铁路运输方诉诸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要求何先生补票符合法定程序。(5月19日,楚天金报)

状告“铁老大”的导火索是老调重弹的挂失补。事情的具体经过还要从去年3月底说起。长沙律师何先生到武汉赏樱后,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4月2日的返程车票,后又改签为G1003次列车,票价为164.50元,随即收到一条12306改签成功的确认邮件和购票短信。

本来看似在寻常不过的购票及改签的事情,却在4月2日何先生在长沙南站出站时发生了此事件导火索的一幕。原来何先生不慎将车票遗失,虽能够向车站人员出示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发来的信息提示,但是按照铁路相关规定,还是被铁路部门补了全票164.50元,并额外支付了2元的手续费。

可作为律师出身的何先生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是有客观的事实证明自己的确购买此次列车的车票,并不应该补票。对于如何处理丢失车票事宜,接地气的铁老大,早已开展了旅客丢失车票挂失补业务,避免旅客经济受到任何损失。何为挂失补,最有力的解释就是旅客如果火车票丢失后仍要乘购买的车次,可以到车上找列车长或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挂失补,还能保留原来的座位,凭借相关证明手续,即可到到达站退回自己的补票费用,并以此为依据纳入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那么,笔者认为,既然这位何先生来自律师行业,自当对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再熟悉不过了的,往大了讲国有国法,往小了讲家有家规。但凡是法律制定的规矩都是约束每位公民必须所遵守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作为社会最基础的交通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其运营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多的老百姓的日常出行。所以鉴于此,国家出台的针对于铁路运输专项法律法规《铁路法》,明文规定了妥善保管车票是旅客应尽的合同义务,目的就是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切实保障铁路运输秩序安全与稳定。

律师状告“铁老大”,是法律所倡导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在享受法律赋予权利的时候,还请多思量下自己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分不开的,切莫再一味拿权利去无休止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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